01.适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新形势;
02.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
03.适应地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的新需求。
1.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
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列出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办法》第五条,第六章);
2.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准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3.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审批部门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明确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的情形,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延续申请许可的,作出许可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提交延续申请的救济性条款,《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4.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将许可法定期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多15个工作日(《办法》第二十一条);
5.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出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便民举措,(《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
1.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法》第十三条)。
2.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
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3.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
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对每类经营项目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并明晰相关概念。(《办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
增加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办法》第十一条)。
5.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在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们区域审查内容。
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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